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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后商业秘密与保护的讨论

时间:2017-12-30 10:50来源:邱戈龙

  摘 要:新保密法实施以后,商业秘密不再一律属于国家秘密。曾经为国家秘密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要予以重新认识,要明确商业秘密同国家秘密联系和区别。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完善立法,推行符合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市场主体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维护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新保密法;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我国目前唯一一部定义商业秘密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国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刑罚也大致相当,完全可以将大量的商业秘密从国家秘密中剥离出来,分别进行保护。
  在市场经济国家,多有专门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经常发生的商业机密窃密泄密案件,法院找不到适用的专门法律条文。
  二、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区别与联系
把大量商业秘密也包括在国家秘密中间,这在20多年前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也许还有其合理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于一般商业秘密,继续以国家秘密来加以保护,致使一些发达国家继续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地位。它们一个关键的理由就是,中国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国家秘密。因此有必要在法理层面厘清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区别与联系。
(一)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联系
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在保密法中,具体详细开列了七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以明晰国家秘密的范围。其中第四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第五国家秘密的定密权?国家秘密的定密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从这意义上说,企业不应拥有国家秘密的定密权。但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
  尤其是中央企业都具备相当高的行政级别,也就有相应的定密权。如中石化、中石油、国有商业银行等中央企业,都号称是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型企业,按照他们的行政级别,拥有确定国家秘密的定密权是毫无疑义的。在目前的体制下,用好定密权,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无疑是很必要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废除行政级别成为趋势,彼时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商业秘密依法上升为国家秘密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随着新保密法的实施,厘清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交叉与纠葛,众多定密主体都将重新明确了自己在保密领域的角色定位。
(三)其他市场主体应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
建立完善保密制度。根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和企业实际两方面考量,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并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可参考国家秘密保守法,一般应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1)定密制度:内容有商业秘密的密级,即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和秘密知晓范围根据需要确定。(2)管理制度。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企业的内部对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守则,为员工恪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起导向作用。对某些特殊岗位的工作,对涉及本
  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3)流程制度: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在特定的部门和工序加以运用。因此在实行分割封锁、秘密分解、权利分设原则下,建立利用审批、查询审批、存档审批等制度,对于人力资源、销售、技术、财务等事项建立互不交叉互相分离的保密制度。(4)合同制度:《劳动法》等都规定有员工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企业应通过订立保密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把这一权利义务在法律框架之下确定下来,有效保护企业本身的利益。
  加强管理完善监督。保密制度起来以后重要的工作是实施和落实,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才能保护商业秘密。加强管理完善监督主要在于管好事和管好人两方面。首先,要规范保密流程。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保密制度、涉密规范、泄密责任等内容的宣传教育,目的是让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自觉遵守保密流程;配备足够的硬件设施,对商业秘密进行高科技安全管理;对于涉密部门和相关工序,要严格按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利用、流转、保管,使得涉密环节环环相扣,也利于检查。其次,要用好涉密人才。市场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涉密人才历来都是情报部门和猎头公司的首选目标,他们使用是否得当,是商业秘密是否保守得住的关键。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权,应当及时保全证据,调取证据,寻求法律的有效保护,工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能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保密法实施后,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完善立法,推行符合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才是符合国家利益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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