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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19-07-20 11:21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当前 ,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缺乏应有的保护意识 ,加上打击力度不够等原因 ,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普遍存在。通过阐析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以及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规定 ,说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法;保护
 
    一、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 ,它不同于物质产品。物质产品作为有形的财产能分别被一人或多数人实际占有、使用 ,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 ,一旦公开传播 ,便可为多数人同时掌握和使用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此无法控制 ,其经济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和商业秘密的商品化 ,其价值越来越高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来说 ,不仅会使其经济效益下降 ,甚至可能使其破产倒闭。随着科技体制、 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科技人员的流动和业余兼职日益增多 ,这就使有些不安心本职工作的科技人员 ,盲目流动、 到处兼职 ,通过泄露或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 捞取个人外快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二)   对外开放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全面开放的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启动实施 ,世界经济全球化 ,我国对外开放的规模将继续不断扩大 ,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将更加密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 ,国内市场将融入国际市场 ,参与国际竞争。商场如战场 ,随着我国扩大对外开放 ,国际交往剧增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甚至是国际犯罪将更加严重。这方面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如凝聚我们祖先不知多少代人心血的景泰兰制作秘密的外泄 ,就为我们敲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警钟。世界范围内的新技术革命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一方面 ,国际间经济密切合作、 科学技术的迅速交流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 ,国际间科技、 经济竞争十分激烈。因此 ,我国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国际间科技、 经济合作的同时 ,必须运用刑罚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
 
     (三)   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需要。
 
     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一些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 ,采取盗窃、 披露、 使用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危害十分严重。虽然我国《民法通则》、 《技术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都将商业秘密列为法律保护对象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民事的、 行政的、 经济法的实体保护 ,但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行政处罚措施对恢复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等的利益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此 ,为了打击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建立健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反对不正当竞争 ,有必要运用刑法来保护商业秘密。
 
     (四)   与国际规范接轨的需要。
 
     商业秘密能否得到很好的保护 ,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而世界各国 ,特别是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 ,在州际贸易中 ,凡盗窃、 强占或以诈欺手段获得货物、 物品、 商品、 有价证券、 现金 ,其价值在 5 千美元以上者 ,即构成刑事犯罪。按照美国法院的解释 ,工商秘密亦包括在货物、 物品和商品的范围之内。按照美国宾夕法尼亚洲的刑法 ,凡盗窃工商秘密者 ,得科以 5 千美元的罚金或 5 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科。法国刑法典第 418 条规定:“公司经理、 雇员或工人将其在受雇期间了解的秘密泄露或企图泄露给外国人或在外国居住的法国人 ,判 2 — 5 年徒刑 ,并判以罚款 1800 — 7200 法朗。 ” 加拿大刑法典修订案第 301 条第 1 款第 1 项中规定:“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 ,且无正当权利 ,以欺诈手段泄露或使用他人的贸易秘密 ,并具有剥夺他人 对贸易秘密的控制或与该贸易秘密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控制之意图者 ,为公诉罪 ,得处 10 年监禁或按即决罪处罚。”该刑法典第 338 条第 1 款第 1 项中规定:“任何人以欺骗、 虚假陈述或其他不论是否属于本法所指的虚假手段的欺诈方法 ,诱使任何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泄露或使用贸易秘密的 , 为公诉罪 ,得处 10 年监禁 ,或按即决罪处罚。”日本也在修改刑法草案中增列了泄露企业秘密罪 ,明确规定:“凡企业的职员或其从业人员 ,无正当理由泄 露该企业的生产方法或其他有关技术的秘密于第三人者 ,处三年以下惩役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这些国家刑法典关于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 ,对于维护企业公平竞争 ,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作 ,起了重要作用。当前 ,商业秘密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我国有必要借鉴别国的经验 ,利用刑法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二、 刑法对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
 
     我国 79 年刑法典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视具体情况 , 分别按贪污罪、 盗窃罪、 诈骗罪、 受贿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定罪处罚。为进一步提高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 ,我国 97 年刑法典在分则第二百一十九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对于准确有力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保障商业秘密的有偿转让和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者的保密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1.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 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 ,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自然人 , 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 ,主要包括: 1工商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工商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的人员; 3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受委托而知悉、 掌握商业秘密的人。4审计人员、 税务人员、 工商人员和主管行政机关人员等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查、 调查和管理权人。
 
    (四)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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