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调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又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当事人请求调解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行政执法委员会备案;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