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的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有关机构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最重要的是,“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其拥有者企业规模一般较大的特点,因此对其保护应有别于普通注册商标,而予以较大范围的保护。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即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来具体界定。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与《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有注册时,其最终获得的保护须限制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而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驰名商标的情形,就不能主张权利;如果该驰名商标已经注册,那么其最终获得的保护就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