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经营者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是通过加强经营管理、革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等诚实经营手段来增强竞争实力,而是通过假冒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借助他人已有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从事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从事市场交易,其结果必然是混淆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界限,冒充他人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购买者误认误购,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3)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主观上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都是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其目的在于以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知名产品或者服务,以骗取购买者的信任,从而获得非法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