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只要是注册商标,无论其知名与否,都主要由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产生混同或混同之虞等特定情况下适用。
1.普通和知名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构成,由于依法授予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相对明晰,故不问是否产生混同或误导后果,只要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前述这些行为,由于都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导或误认,符合混同行为的构成要件,故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更为合理。知名注册商标的(正向假冒)保护而言,少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余地。而对知名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和混同行为则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之中。
2.驰名注册商标的保护
驰名注册商标的淡化行为由商标法规制。依前面的分析,禁止商标淡化行为的依据是: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禁止商标淡化行为是商标专有权的内容之一,对驰名注册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不要求淡化行为有混同之虞,也不要求淡化行为与驰名注册商标持有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驰名注册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符合商标法理论,故驰名注册商标的淡化行为由商标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