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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时间:2015-12-28 13:12来源:未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及上述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种罪名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的刑事处罚
 

  1、对四种罪的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对于企事业单位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行为实行两罚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关于情节严重。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四种罪之情节严重是指:
 

  (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的犯罪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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