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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中的诉讼管辖

时间:2015-12-28 13:24来源:未知

  一、 级别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可见,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二、 地域管辖

  (一)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
 

  三、 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可见,在协议管辖中,首先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选择必须明确、唯一,否则视为未约定。
 

  此外,在协议管辖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协议诉讼管辖权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重审、再审、提审等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无权协议管辖。

  2、协议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必须与案件争议有密切联系。具体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地点。
 

  在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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