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注册商标。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这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有如下四种情况:
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上述四种情况,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
二、商品相同或类似,二者缺一便不构成侵权。
近年来,这类商标侵权案时常发生,如轰动一时的“IBM”商标侵权案、“SHARP”商标侵权案。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是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的内容。目前市场上假冒注册商标猖獗,其之所以存在,与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活动密切相关。但是,并非所有这种销售行为都属于侵权,只有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才构成侵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图样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牌、商标纸以及附有注册商标的包装、容器、听、瓶、盒、纸、袋等。
(4)其他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其他侵权行为作了进一步规定,这类损害行为主要包括:一是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三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