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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8-11-09 16:52来源:未知

        随着国内企业向国际市场的迈进,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已大量涌现,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据统计,自1996 年至2001年,我国法院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达5000多件,其中大部分是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提到法制建设的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己将《商业秘密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依法保护工商业者的商业秘密,有效地制裁擅自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中外工商业者在我国市场的公平竞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随着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民事法律上的保护,行政法律上的保护以及刑事法律上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已受到了高度重视,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措施仍然不配套,不完善。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又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或一些专门的机构来认定。如果权利人预先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和资料规定为商业秘密,一旦产生纠纷,就为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证据。从我国立法来看,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工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性秘密,如设计图纸,检测,加工、装配、工艺、配方等技术资料及试验结果、试验纪录等持术信息。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情报和信息,如市扬情报,原材料价格,客户名单,财务资料,统计资料等。当然,对于自行研究开发的具有实用性价值的智力成果,权利人仍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加强对它们的法律保护。
      第二,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评估,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可以“有价转让”,要转让则首先必须给它评“价”。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它的价值评估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商品的价值评估时间、专用上有本质的区别,用传统的评估方法评估商业秘密,难以奏效。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和不确定性,又使它的评估比商标、商誉专利的评估要困难。一般地说,商业秘密的评估既要与一定企业及企业的信誉相联系,又要看到它是一个易走极端的变量,即不披露则有价值,而一旦披露则一文不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第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和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载体的形式越来越多,权利人应顺应社会发展,采取相应的保密手段和保密措施。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就是一种信息,由于信息载体的形式不同,采取的保密措施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目前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实践中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数,要求内部人员加强保密意识,不传播商业秘密的内容。②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对秘密文件采取妥善的保密措施,③禁止秘密材料的散发。④禁止或限制进入工厂、机器设备附近参观。在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也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企业各种信息转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转移,另一种是间接转移,即通过人作为中间环节的转移,表现为载体———人———载体。在间接转移中,人运用自己接受,消化各种信息的功能,将信息储存起来,在一定时间内随时可以通过信息载体再将信息反映出来,对于直接转移,权利人可以通过建立各项制度加强管理,防止涉密资料的流失。但对于间接转移,则只能通过签订合同约束涉密人员的行为来进行。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性质,企业可采用两种方法。对一般涉密人员,可在劳动合同中签订有关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义务及泄密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特殊的涉密人员,如重大产品的开发研制人员,则不仅应签订保密条款,还应签订竟业限制条款,即此类人员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和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四,加强对网络信息环境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近几年,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络在全球范围的发展,标志着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又有了新的提高。国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波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而法律中波及到最敏感的问题则是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业秘密同样面临网络环境的保护问题,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国家,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环境下,其商业秘密都有被窃之虞,网络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密钥管理,数字签名,认证技术,智能卡技术,访问控制等,使“黑客”和商业间谍的网络信息窃取不能在技术上实现。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保护。我国于1994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重视了网络商业秘密的安全保护问题,另外,我国在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也增加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关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加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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