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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员工跳槽

时间:2018-11-09 16:59来源:未知

       在现代商业竞争巾,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因此,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价值性、新颖性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成本或能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和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以及有关的记录、表格、数据、合同、名册、计划等。具体包括经营者自身状况的信息、经营者对外经营策划信息、经营者业务往来的信息。
       二、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 WTO后,存知识产权法协调方面,必须遵守TRIPS协议的所有条款,相比较而言,国内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法律埘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国际接轨还明显存在着问题和缺陷。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分散。我冈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立法主旨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件和体系的完整。
      (二)构成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嗣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差别大,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明显过窄,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不一致。从《合同法》和《反不止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体仪限于合同当事人和经营者,其范围明显过窄。
      (三)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充分。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关于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的法律界定,即使给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冉大,只要侵权人未获利润的,权利人就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三、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根据统计数据 示,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形式有: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为新单位服务;本单位_丁作人员利用的T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私下从事“第二职业”,掌握核心秘密的单位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和原单位竞争;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为了适应中同人世和全球经济、信息一体化时代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同商业秘密立法,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应该确立以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巾《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止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不利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需要,应尽快出台符合同情,同国际接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法律的逐步健全,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和谐,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保证人民利益。
     (二)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保证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统一,如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增加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的规定。现代社会逐步市场化,而面对市场上逐步增多的商业案件,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目前法律,去旧取新,对现行商业法律进行认真的对待,决不能同步自封,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的法律与时俱进。
      (三)对职员“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如下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做好单位的保密工作。再没有比因为单位注意不够,过失泄密,造成巨大损失更可悲的事情了。
2.综合性保护。把商业秘密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结合。如药品生产秘密的保护,可与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保护,还可附加药品的商标来保护。
3.半成品保护。在经济技术贸易或技术合作中,只提供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也是一种重要的保密措施。
4.改进性保护。通过不断更新技术,提高原有技术秘密,增加新的保密内 ,从而增加破密的难度,既能持续地维系技术秘密的价值,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巾始终处于不败之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5.合同保护。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尚未颁布之前,企业应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巾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尽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随着商业市场的不断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单单是商家自己的事情,更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只有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商业的和谐发展。这必然要求我们的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的修改跟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零柒伍伍----贰陆柒伍壹贰叁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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