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反《办法》的行政处罚作了说明。
一、对擅自设立根服务器或相关机构的处罚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或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擅自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处罚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提供超范围的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处罚规定
(一)违反《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