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 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所争议的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 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目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有两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一、投诉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但是,若出现下列几种情形的,被投诉人将被认定为享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二、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专家组。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其指定专家;
(五)投诉人应当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书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写明争议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