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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5-12-29 10:39来源:未知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和我国的专利管理制度。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权利,包括专利实施权、专利许可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和署名权等。假冒他人的专利首先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该权利又是依据《专利法》取得并受《专利法》保护,所以,该种行为必然又侵犯以《专利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专利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外观设计上标明他人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冒充他人专利的产品、方法或外观设计的行为。如果不是假冒他人的专利,而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标明一个不存在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谎称为专利产品,则不构成本罪,而是冒充专利的行为。

  (2)假冒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这是本罪的特定犯罪时间。如果假冒他人已过期的专利,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专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后,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认为,情节严重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或其他情节。至于达到多大数额才算情节严重,则应由司法解释确定。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多次假冒他人专利,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假冒他人专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假冒他人专利在国际上或国内造成很坏影响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多数情况下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未经他人许可,并且对自己的假冒行为的后果已经预见,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是由于过失而在专利产品上标错了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者在非专利产品误用了他人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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