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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认定的一般性原则

时间:2015-12-31 16:49来源:未知

  知名商品作为法律概念一般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日本1990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禁止行为人对知名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或者包装或者其他任何用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而导致与他人的商品、营业场所或服务产生混同的行为。不难看出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各种商业标记的条件就是具有一定知名度。
 

  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来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即《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由于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也大胆尝试作出了常识性的规定,以试图在某一地域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协会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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