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此作了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普通注意力”相对于“仔细认真比对”,只要一般购买者做到了“普通注意力”要求仍会发生误认或者混淆,那么即可认定为“近似”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①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原则:即以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②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和隔离比对原则: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