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被人民法院或者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仿冒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追究
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均可以采取诉诸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实践中多以行政救济途径为主,并且经过证明,行政制裁手段在我国现阶段还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救济手段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民事责任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责任追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外规定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