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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

时间:2015-12-25 10:30来源:未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软件权利人申请诉前临时禁令时,应当提交证明其软件权属的有关文件,以及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证据。此外软件著作权人还应当为其申请的诉前临时禁令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权利滥用和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禁令后,软件著作权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软件侵权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实质上属于未经审判而先予执行,而且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能够有效地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从软件权利人发现软件侵权行为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做出判决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任凭侵权行为继续进行,将使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导致软件产品销量和利润下降、市场份额降低,甚至可能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而依法申请诉前禁令,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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