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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该怎样进行证据保全

时间:2015-12-29 17:50来源:未知

        计算机软件一般以电磁形式储存信息,变更和毁灭相当方便,且不易察觉,因此它作为证据具有较大的脆弱性和隐蔽性。另外,大量的软件侵权复制在企业内部完成,并在企业内部使用,这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侵权当事人大多也不会如实承认其实施侵权行为或主动披露侵权证据以及表明复制数量的有关财务帐册等证据。
 

  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程序:保全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原则上,保全人员多采用闪存、移动硬盘等介质现场复制。
 

  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对软件权利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积极并且慎重地采取计算机软件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保全人员首先监督被申请方或被告方人员操作电脑,同时要求申请方人员现场指认,申请方人员要求查看具体文档内容或者其他与案件无关内容的,一般不予准许。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故意删除相关文档的,保全人员会当场制止并要求其恢复文档。双方当事人对某文件是否属于应保全的内容有争议的,保全人员一般都会先予以保全,再择日组织双方到法院,在合议庭法官的指挥下决定是否需要最终封存。
 

  在保全现场,当遇有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拒绝打开电脑予以配合的情形,保全人员首先依法对当事人作劝导工作。经劝导不听从的,保全人员经请示,可将存有争议内容的主机当场封存,并告知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指定期日前往法院,在法官监督下打开电脑,接受法官询问,最终确定哪些文档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再作最终固定,并记入笔录。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保全现场以“被查封的资料属于其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配合的,保全人员可将其要求保密的范围记录在保全笔录上,但不影响保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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