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源代码是否相同的标准,严格的探究可能会成为一个超出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的问题,可能还需要哲学家的参与,即需要解决什么是相同的问题,有一点相同的两个整体是否是相同的两个整体,更或者仅有一点不同的两个整体是否是不同的整体,实践中人们对于哲学家的思维可能会怯而退步,所以开始讨论实质性相同的问题,这种思想上的变化反映了对于源代码判断标准的变化,即原始的“镜像复制”标准向“实质性相同”的变化。
镜像复制标准,即认定两种软件的所有源代码达到100%相同,才能认定两种软件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是一种比较刻板守旧的看法,这种标准处理早期的、原始的软件盗版是有效的,但是不能适应不断翻新的抄袭手法,对于部分抄袭、抄袭加创作的方式是无法确认侵权的,实践证明不能保护软件著作权利人的权利。
实质性相同也因此成为此类案件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质性相同同样需要解决判断临界点问题,即如果达到某种标准则构成侵权,否则不能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经利用鉴定机构报告认定的20%相同的比例认定侵权,如果这一比例仍然为很多人接受的话,那么如果1%相同是否侵权的问题似乎又把我们拉回哲学的思维,实践中这一界限无疑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
对于源代码是否相同的标准,从原始的“镜像复制”标准向“实质性相同”的变化。镜像复制标准,即认定两种软件的所有源代码达到100%相同,才能认定两种软件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是一种比较刻板守旧的看法,这种标准处理早期的、原始的软件盗版是有效的,但是不能适应不断翻新的抄袭手法,对于部分抄袭、抄袭加创作的方式是无法确认侵权的,实践证明不能保护软件著作权利人的权利。
实质性相同也因此成为此类案件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质性相同同样需要解决判断临界点问题,即如果达到某种标准则构成侵权,否则不能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经利用鉴定机构报告认定的20%相同的比例认定侵权,如果这一比例仍然为很多人接受的话,那么如果1%相同是否侵权的问题似乎又把我们拉回哲学的思维,实践中这一界限无疑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据是否存在实质性解除等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