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司法、执法等工作尚属起步阶段,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急待加强和完善。在这种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是显得至关重要了,毕竟国家的司法、执法等保护方式大多只是指向事后救济。
一、商业秘密产生过程的保护对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经营运作过程中,应当随时判断哪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需以商业秘密形式加以保护,并立即采取相应的适当措施。对有些技术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将来可能会申请专利,但在研究过程中技术信息仍未成形或已经成形但还未申请专利,此时首先应当考虑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对于合作项目中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明确其归属权,并及时对属于自己部分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在商业秘密产生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商业秘密往往可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取,决不能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采用违法的手段会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损害企业自身声誉,可谓得不偿失。
2、信息应当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上文中已阐述过的“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条件是相关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努力使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以期获得法律保护。
3、注意保存商业秘密产生过程的原始记录或资料。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因商业秘密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常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这是相当不应该的,只要这些高新技术企业注意一下相关原始记录或资料的保存,就可以大大减少救济不能的风险了。
二、商业秘密利用过程的保护对策
获取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使用,即利用这些商业秘密为企业赢得经济效益。在商业秘密利用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和怎样利用商业秘密做出适当的选择。对一些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使用的,应当慎重考虑,因为不当使用可能使得这些技术信息不再具备专利申请要件。在考虑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参考因素,做出合理抉择。
三、商业秘密管理过程的保护对策
管理商业秘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环节。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可以是单独机构,也可以是与专利、商标管理机构合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专利、商标管理人员选择要求相比,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的选择应当更慎重,因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保密性要求商业秘密管理人员本身就应该是一道坚固的防线。
在商业秘密管理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商业秘密制度。商业秘密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确认制度、保密制度、利用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失泄密报告制度等。
2、加强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应当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3、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实践中,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不经意的泄密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对涉密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