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鉴定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存在瑕疵或者证据材料不全面。单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可能会因为个别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从而导致专家证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产生偏差,专家证言可能缺乏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内容可能超出“专门性事实”的范围。法官认为需要专门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可能与单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专门的专门性问题不完全相同,可能导致专家的鉴定结论部分超出或部分遗漏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事实”的范围。
3.程序上,个别专家可能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鉴定结论的质证环节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例如,对专家身份的质疑可以实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专家的回避;对专家证言所证明事实范围的抗辩可以造成超出专门性事实范围的部分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的质证可以排除有瑕疵的证据材料,从而排除错误的结论内容。
事实上,即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结论也可能存在同样的问题。鉴定结论也应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倌;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入出庭接受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与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的鉴定结论没有差别。只要能保证质证环节的严肃性,就有理由允许当事人将自行委托的专家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经质证无误后作为当事人提供的意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