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诉
投诉人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形式及电子文件形式(无法获得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提交投诉。
(二) 缴费
投诉人应在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10个历日内支付相关费用,若投诉人逾期未支付相关费用的,视为撤回投诉,行政程序予以终止。
(三) 投诉书的送达
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符合相关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投诉人缴纳相关费用后,3个历日内将投诉书及相关程序性文件送达被投诉人,争议解决机构向被投诉人送达上述文件之日视为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开始日。
(四) 投诉书的修改
若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存有形式缺陷,将相关缺陷立即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历日内对该缺陷予以修改。提交修改后的投诉书时应额外补缴费用150美元。若投诉人逾期未提交修改后的文本,行政程序将视为撤回。
(五) 答辩
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答辩书同样应当以有形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形式提交。若有需要,被投诉人可向争议解决机构请求在个别案件中延长提交答辩的期限。若当事人之间书面约定延长答辩期经争议解决机构批准亦可延长。若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专家组将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六) 专家组的产生
1. 专家名册
任何一个争议解决机构应均应当制定并公布包括专家姓名及其适格在内的专家名册。(附件:主要域名争议仲裁机构截止 2009 年 7 月 17 日公布的专家名单及专家网络公布地址)
2. 一人专家组的产生
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专家。
3. 三人专家组的产生
若被投诉人首先选择三人专家组的,投诉人应在收到有关被投诉人答辩书后5个历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和详细联络信息。若投诉人首先选择三人专家的,被投诉人应在提交答辩书时,明确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人。这些候选专家可从经ICANN认可的任一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名单中选定。
之后,争议解决机构应尽量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若争议解决机构未能在5个历日内从双方候选专家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则争议解决机构将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由争议解决机构从其提供给当事人的五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在指定第三名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双方在争议解决机构向其提交五位候选专家名单后5个历日内所可能作出的选择,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应将指定的专家及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将有关投诉的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七) 裁决
1. 裁决的期限与形式
专家组一般在指定之日(产生之日)起14日内将书面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裁决书内容包括:程序事实概述、双方观点概述、裁决理由、裁决日期、专家姓名。
2. 裁决的依据
专家组一般根据《政策》、《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投诉、答辩材料裁决案件。除非专家组自行决定对案件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所进行的任何听证),正常情况下不举行当庭听证。
3. 裁决的类型
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如果专家组认为相关争议不属于如下范围的,应予以说明。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例如属于反向域名侵夺之情形或其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
4. 裁决送达、执行、中止执行
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3个历日内将裁决书全文发送各方当事人、有关注册商及ICANN。有关注册商应立即将执行裁决的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争议解决机构和ICANN。在注销或转移裁决中,若被投诉人在域名注册商收到裁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起相关司法诉讼,并在该等期限内将有关诉讼受理正式文书提交域名注册商,域名裁决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