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案范围是“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的争议”。对于未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商标和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外国商标同域名之间发生的争议,将无法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解决。
同时应该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域名投诉都会得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支持。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
(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2)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3)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5)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救济手段仅限于对抢注的域名进行撤销或将该项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至于因为域名抢注给商标持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消除等事宜,域名争议解决机关是无权进行裁决的;其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服从于司法解决程序。
司法机关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观点是相似的。另外,因为司法机关代表了国家权力,所以司法救济手段的保护力度比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强。由于目前在这一方面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争议案件过程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巴黎公约》等法律或条约中的原则性条款进行裁判,这就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域名争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