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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在认定网络服务商侵权中的适用

时间:2015-12-28 14:39来源:未知

  如前所述,在认定电子公告服务商侵权中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和适当的责任限制或豁免原则,那么电子公告服务商的过错该如何认定呢?很多学者认为应该采用“表面合理加合理时间”原则。
 

  所谓“表面合理标准”,意为IPP只负有对文章表面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
 

  首先,IPP应当剔除(法规)明显是反动、色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将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和段落,即审查的主要对象是用语而非内容本身。
 

  其次,这些用语必须以公众的常识看来是明显不当的,即判断的标准是非专业编辑的一般常人:因为要求IPP对BBS上无所不包的海量信息以专业编辑的眼光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是不可能、不必要的,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也是不合算的。
 

  所谓“合理时间“则是指用户信件发表后至其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必须被删节或删除的一段时间,对“合理时间”长短的科学规定对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BBS经营者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如时间规定过长,文章已被广泛阅读或转载时再删除显得无济于事;如规定过短,则会大大提高BBS的经营成本,妨碍网络服务的发展,也会影响审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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