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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正当竞争所遭受损失的计算方法

时间:2015-12-31 17:19来源:未知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如专利权的转让费、使用费,著作权的稿酬、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费,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技术秘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
 

  (2)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4)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均可适用。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5)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乘以印刷册数)之乘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
 

  (6)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搜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
 

  (7)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8)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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