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原告主张被告有侵权行为的推定
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原告首先必须是合法拥有标的物的权利所有人,其次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被告所主张的事实。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应该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举证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首先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而且证据必须是充分的,足以证明的,否则不能就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审理。
权利人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推定这一侵权行为成立。
(二)合法来源中的推定
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申请人只有在证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成立时,才能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申请人必须证明如下事实的存在:①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②被申请人拥有与自己相同的商业秘密;③被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但要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困难的,因为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同种商业秘密可同时为多个权利主体所拥有。而且,他人获得同种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多样化的,如自己构思、善意受让、反向工程等。这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设置了障碍。
(三)竞业禁止协议中的推定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的、禁止雇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生产经营的契约。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机制,它克服了事后补救手段(如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理)的参见《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8条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是雇主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