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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侵权行政责任

时间:2015-12-31 17:21来源:未知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是以有关行政机关的介入为条件的,这也就注定,目前被侵权人作为私人,其对行政处理整个过程的参与是有限的,其对公权力的介入只是起到通知或者唤起的作用,但是为了方便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被侵权人也应做到以下几点:
 

(1)详细提供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证明。比如,提供相关不正当侵权人的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的现场证据保全,或者直接提供标有生产厂家的侵权产品或者贩卖该产品商家的发票。

(2)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取证。
 

行政法律措施和责任种类:
 

①增加没收非法财物、追缴违法金额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措施;

②对低于成本价销售、搭售和商业诋毁三种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③对行为人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义务的,规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④对有些违法行为只规定了罚款,增加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

⑤在计罚标准上,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计算,改为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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