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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中举证妨碍的实务操作

时间:2015-12-31 17:23来源:未知

举证妨碍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以各种各样的形态出现,但形形色色的形态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些基本要素就是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
 

举证妨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攻防平衡的诉讼结构失衡,不但损害了相对方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和诉讼秩序,危及私法秩序,带来了诉讼迟延及诉讼成本的增加,有违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理念。因此,诸多国家对举证妨碍人课以不利后果,以示惩戒。
 

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在实务操作中比较重要,但是当事方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主张应当具体、明确。

(2)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应该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财务账册,但原告没有因侵权受到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获利的证据,即使被告拒绝提供,原告要求赔偿额也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因为此时法院会适用法定赔偿,超出合理范围会带来诉讼费用等不必要开支增加。

(3)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后,该主张不得随意变更,如原告依据被告广告中所称已销售1 000台产品来计算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在被告拒绝提供财务账册后,原告不得增加自己诉讼请求,即主张以被告销售了2 000台来计算赔偿额。

(4)在程序上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对方应当提供的证据名称或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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