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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约定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合理保护措施

时间:2015-12-25 09:32来源:未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是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所谓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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