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合同的具体标准,也就是竞业限制合同可执行的条件,笔者以为是:雇主应有重要的商业秘密;雇员属于可以限制的主体;应有限制领域;应有时间限制;可有地域限制;以支付补偿费为原则要求,但允许合同自治的例外。
1.雇主应有重要的商业秘密
应坚持社会标准,以同行竞争者眼光来判断有关信息是否属重要的商业秘密。不能搞“两个凡是”,即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经营。”这种规定是在借保护商业秘密者之名,行违法限制竞争之实,本身就是违法的,应予取缔。
2.雇员属于可以限制的主体
竞业限制合同的适用主体往往不是雇主的全体雇员,特别不包括临时工、普通工人。这些人一般不应该接触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同时离职后在就业市场上的地位虚弱,对其限制被认为违反公平原则。依企业的具体情况,竞业限制合同往往适用于高级经营、管理、开发、技术人员;也可包括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的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计划和调度人员,市场销售人员,秘书人员等。
3.合理的领域限制
指离职职工不得与原企业竞争行为的领域,可采用以下方式规定:(1)规定技术;(2)规定产品;(3)规定服务;(4)规定行为,如禁止招徕企业现在的全部或部分客户,禁止引诱雇员跳槽,禁止与现在的雇员进行交易等。限制范围也是越窄越被认为合理、有效。
4.合理的时间限制
有关地方法规和部门规定,有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倾向。这一点在实践当中,如果当事人归这些地方法规、部门规定管辖,最好不违反,以免招致不利结果。
全国性的正式立法,不宜作出硬性限制,以利于商业、行业习惯的形成。如果认为必不可少,似乎应该规定:竞业限制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某年限(可以是1年,也可以是2年、3年),超过该年限的,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的那样,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这样既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
5.合理的地域限制
指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离职职工在何地域范围,不得进行竞争。地域限制有时是必要的,但不总是必须的。竞业限制合同对地域限制的约定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数镇、数县、数省限制;以交通路线进行限制,如北京、上海铁路沿线为一方的范围,北京、广州铁路沿线为另一方的范围(相同城市只划给一方)。全国性限制,适用于使用商业秘密的业务遍及全国的情况。
6.补偿费
与时间限制一样,根据有关地方法规和部门规定,有将补偿费法定化的倾向。在实践当中当事人最好别违反,以免招致不利结果。以支付补偿费为原则要求,但允许合同自治的例外。在任何国家、地区,如果在限制竞业同时,对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均会增加合同合法的可能性。但目前我国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有将补偿费作为合同必备条款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