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邱戈龙、李洁娜
【关键词】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案号】(2013)莲民一初字第71号
【导读】在办理网络侵权案件时,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就江西城事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江西宏明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从律师的角度着重讨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方法。
【基本案情】2013年3月8日,一ID名为34586895的网友在原告旗下的萍乡城事网发布了一篇《宏明招聘的背后,老总为何下跪!》的网帖,该网帖被萍乡城事网执行加亮操作和置顶,截止2013年6月27日,被网友阅读8218次,回复286次。网帖刊登的次日上午,宏明食品公司致电城事网络公司,要求其将该网帖删除,城事网络公司未同意。城事网络公司的员工叶铁与宏明食品公司的员工陈真在手机通话中,也明确表示不会删掉该网帖。而后,被告在未与原告沟通及核实的情况下,即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声明》,其中重点突出了相关媒体,并索要20000元的事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旗下的城事网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据此,原告提起诉讼,力求维权。
【律师观点】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的途径来进行,网络侵权已经成为卡在互联网发展深喉的一根鱼刺,而如何进行取证的工作已经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网络名誉侵权是一种特定形态的侵权行为,其侵权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它具有人格权中名誉权的一般特征,但是由于互联网这个载体的特殊性,网络侵权相比一般的侵权行为,其主体、客体和内容相对于传统名誉权又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实践中,出现网络侵权的情形应如何取证,已经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以下仅从基本的三种取证方式进行讲解。
在原告诉被告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其实可以通过ISP确定侵权行为人。ISP是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即Internet服务供应商。由于行为人进行网络名誉侵权是一般是匿名或者使用虚假资料,使得受害人不能直接确定行为人的身份,因此法律规定ISP提供侵权人的IP地址的义务。法律规定了ISP一般通过RADIUS协议支持拨号路由器和中央用户目录之间的验证请求,该协议可用于用户登录时的请求身份认证,RADIUS服务器通常会将用户的注册信息保存一年以上。通过这个途径,我们可以锁定侵权行为人的真正身份,将相关的电子数据拷贝收集。而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通过这一方式取证,而是起诉了服务器的供应商,因其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其次,可通过保全、恢复和分析技术主机电子证据。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实践中,由于相关证据的删除和修改,容易出现证据缺失或不足,使得行为人逍遥法外,但是通过主机电子证据保全、恢复和分析技术,可以获取已经删除或修改的侵权信息。本文中并没有涉及已经删除的内容,因此此取证方式并不适用。
最后,可通过公证的形式固定现有证据。网络公证证据是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的过程和对取证结果进行固定的结果公证的结合。
我们所说的这些电子取证方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共同获取电子证据。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使得网络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更多的人参与到网络的虚拟世界,使得虚拟世界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加剧,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必然越来越多,同时电子证据的获得也是越来越难。虽然成为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法律界也应该追随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对策和破案手段,提高电子取证的水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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