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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

时间:2015-12-20 14:55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邱戈龙、李洁娜

【关键词】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案号】(2013)苏知民终字第0214号

【导读】原告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通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侵害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大草原上的小老鼠》的著作权。本那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原告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大草原上的小老鼠》的著作权,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大草原上的小老鼠》创作投入巨大、创作周期长、知名度高,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于2014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PPTV聚力”网站(网址为www.pptv.com)上直接向公众提供了上述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观看该作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

【争议焦点】本案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系适格的权利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侵权成立前提下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原告是否系适格的权利人。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大草原上的小老鼠》系动画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已有的证据链证明可以认定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有限公司是《大草原上的小老鼠》的唯一的原始著作权人。其次,依据原告与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有限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及涉案2012-0202号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可以认定《大草原上的小老鼠》的著作权已经自2012年8月24日起由大连阿凡提国际动画有限公司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原告。据上,法院认定,原告经受让而依法取得了影视作品《大草原上的小老鼠》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大草原上的小老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PPTV聚力”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观看涉案作品,已经构成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一,鉴于被告在审理期间已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原告也撤回了第1项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依法无须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第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其网站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但由于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于人格性权益受侵害的情形,而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涉及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故本案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第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酌定经济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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