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邱戈龙、李洁娜
【关键词】网络侵权纠纷
【案号】(2014)高民申字第01721号
【导读】再审申请人李芳菲因与被申请人刘晓婉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裁定驳回申请。在网络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互联网并不是世外桃源,网上侵害他人名誉权已非常普遍。如何完善网络名誉保护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刘晓婉多次主观恶意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侮辱、诋毁、诽谤其名誉,再审申请人称刘晓婉侵权情节特别恶劣,传播量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给其带来一定的影响,依法应从重承担法律责任,二审判决结果过轻,依法应予纠正,并认为刘晓婉的侵权事实是其预谋所致,且无任何减轻、从轻情节,二审判决对其予以适当减轻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李芳菲的再审申请。
【法律识别】名誉是关于一个人特性或者其他品质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评价。本案再审申请人李芳菲认为其名誉直接关系着自己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为,是十分珍贵的,被申请人刘晓婉的恶意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对自己的尊重和信赖,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刘晓婉应予以适当减轻承担责任,毫无法律依据,一怒之下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申请,其认为刘晓婉在人人网上发布的关于李芳菲的信息并无事实根据,该行为对李芳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使李芳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刘晓婉的行为造成了对李芳菲名誉权的侵害,对此刘晓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确定刘晓婉在人人网上刊登道歉声明的时间并判决刘晓婉赔偿李芳菲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并无不当。
由于在网络上侵害信息的来源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等特点,因而现实生活中,如何对网络名誉权进行保护,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又如何进行补救,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难题。在解决这类侵权行为中,既要考虑事前预防,又要考虑事后补救,而且,事前的预防胜于事后的补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 完善立法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
二、 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网络行业实行的只是自律性的监督机制,如果再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两者结合,就能够使网络的发展置于规范有序的监督之下。
三、 提高网络行业自律意识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可能设立起监督和控制网络上侵权行为系统。这种监控义务的设立不仅考虑到技术因素,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平衡,既要保证有效的制止侵权的发生,也要保证网络信息传播的有序正常进行。其次,网络用户应当走出一个认识误区:在网上发表言论,不会留有踪迹,自己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我们在提出自己的网络道德规范研究时,也应注意到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它正在建设过程中。网络道德是一个新事物,它的建设也是一个过程。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适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能被广大网民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建立有序的网络秩序。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chat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