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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例解析

时间:2015-12-20 14:55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李洁娜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著作权

【案号】(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136号

【导读】权利公司享有计算机单机游戏《幻想三国志》著作权并进行登记,侵权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将该游戏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使用,权利公司一怒之下将侵权人告诉法庭,庭审中,侵权人对其是否存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异议,法院是采用什么样的司法观点驳回侵权人异议的呢?

【基本案情】宇峻奥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汀公司”)制作了计算机单机游戏《幻想三国志》并享有著作权,先后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20106月20日,奥汀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幻想三国志》游戏的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以下简称“天堂公司”),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9月,天堂公司发现飞扬网络、陈荣聪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上述游戏通过网吧局域网的方式进行传播使用。2012年10月24日,天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观点】本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侵权人飞扬网络服务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掉其网吧游戏库计算机单机游戏《幻想三国志4》,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其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而法院认为上诉人飞扬网络、陈荣聪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2010年10月13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王纯、工作人员金强跟随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超一同前往飞扬网络服务部,在公证员王纯的监督下,孙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公正服务,并出具了(2010)京方正内经字第14985号《公证书》,从公证书截屏内容显示,飞扬网络被取证的电脑安装了网吧游戏管理软件“迅闪2010”。该软件的功能显示网吧服务端服务器存储了本案被控告的侵权产品,网吧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在网吧客户端登陆网吧服务端的服务器,下载侵权作品或直接在线运行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及第二款“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规定可知,任何在飞扬网吧使用电脑的客户都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内下载或在线运行游戏,因此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对天堂公司享有的本案游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害,因此飞扬网络、陈荣聪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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