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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能否以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稳定性为由中止诉讼

时间:2015-12-28 11:27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被告以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为由要求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是否可以当然得出以下结论:在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撤销申请并请求中止诉讼程序,法院原则上应该不予准许。我们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或者至少不应该如此简单而机械。对于这一原则性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需要进一步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中止诉讼的原因一旦消除即恢复诉讼。而被告认为“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只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主张或观点,显然不能直接作为申请法院中止案件诉讼的理由。只有当被告提供足够证据和理由,认为原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缺乏稳定性、不符合授权条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布图设计并启动撤销程序时,被告才能将“已经申请撤销专有权”的事实作为申请理由,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因此,对于《通知》第4条规定的内容,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当然,也可通过最高法院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方式,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中止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更为科学合理。

  《条例》第18条和《实施细则》第17、19、20条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进行初步审查的制度以及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受理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中,只需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对象或客体是否属于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以及是否是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进行审查。经审查,除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对象或客体明显不属于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或者明显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授予该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登记和公告。

  由于审查的内容不包括申请的主体条件、时间条件和受保护的独创性条件;审查只要达到“无明显不符合”的标准即可。因此,难以保证获得授权的布图设计全部符合授权条件。当被告认为原告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授权条件,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布图设计。而布图设计撤销程序的审理结果必将直接影响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基于目前布图设计授权登记的审查形式,在侵权案件中,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和维护生效判决的效力,当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和理由,足以动摇权利稳定性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当然,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防止某些被告故意拖延诉讼,可以规定不予中止的例外情形。这方面可以借鉴最高法院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中止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撤销申请的,原则上应当中止诉讼,但在原告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显示原告的布图设计包含有非常规设计,或者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的布图设计为公知设计,或者被告证明原告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的证据明显不足等情况下,受理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无效请求的,不中止诉讼,但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的,可以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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