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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时间:2015-12-30 11:35来源:未知

  著作权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果是一种图形,人们自然也寄望于著作权能予以保护。集成电路诞生在美国,可美国法院却在长时间内找不到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著作权保护的构想进行深入思考后,人们发现:

  (1)著作权保护客体的限制。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作品是由语言、文字、图形或符号构成的,表现一种思想的智力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不是由语言文字,也不是由任何图形符号构成的,而是由一系列电子元件及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构成的立体布局。

  (2)著作权保护内容的限制。将版权法中的作品扩及集成电路,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恰恰就是这种对立体作品的非接触复制,因而在许多国家不被著作权法禁止。德国学者认为,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一类的作品,著作权只保护到图纸的复制这一层,不禁止按照图纸施工,甚至将实施图纸后的客体再重新绘成图纸,只要是独立绘制而不是抄袭原图纸,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实施图纸后的产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著作权保护的前提过低。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独创性”和“可固定性”,大陆法系对于“独创性”中“创造性”的要求比英美法系高。按照大陆法系关于“独创性”的标准来衡量,依然远较专利法的“先进性”标准为低,实践中布图设计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无“先进性”。

  (4)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过长。依摩尔定律,集成电路芯片上的半导体元件数目每隔18个月就翻一番。据业界人士称,只有CPU之类的芯片的“寿命”可能长达三至五年,一般芯片的“寿命”通常只有一年至一年半,一些“短、平、快”芯片的“寿命”只有半年。而著作权提供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甚至70年。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极为有限,甚至有的最优化方案只有一种表现形式。而著作权所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在思想,适合用于保护有多种表现形式的客体,但不宜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6)按著作权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则合理的“反向工程”也会成为侵权行为。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就是对已有的集成电路产品进行解剖分析,在彻底了解该电路机理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出新的芯片,其布图与原产品不同,但功能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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