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条例第4条规定了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即独创性,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智力的劳动成果,并且布图设计在创作的时候在行业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由多个常规的布图设计组合而成的布图设计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符台独创性的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汁的独创性有两层含义如下:
1.集成电路保护独立创作
布图设计必须是创作者自己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这意味着,集成电路保护其所完成的布图设计不是复制的,也不是抄袭他人的已有设计,集成电路保护独立创作性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原因之一也是知识产权的共同属性,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
2.集成电路保护非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要具有集成电路保护创造性,即非常规设计。布图设计若想获得法律集成电路保护保护必颂要具备创造性,集成电路保护不保护无价值、对人们无益的布图设计,这点毋庸置疑,而在版权法理论中作品独创性条件中规定了创造性,专利法理论都对发明创造的集成电路保护创造性也做了规定,集成电路保护应具备的创造性概念肯定与版权法和专利法中所规定的创造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