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该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作出判断,也就是说,相同或者相近似是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对外观设计而言,相同或者相近似主要是指产品外观在视觉上具有美感的特征或者总体印象相同或者相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二者进行比较,如果二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部分相同,则应当认定为二者相同;如果主要部分相同,而次要部分不同,则应当认定为二者相近似;如果主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定为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在实践中还会碰到主要部分相近似的情况,只要主要部分相近似,则应当认定二者的外观相近似。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形状、图案、色彩均是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要素,单纯的、没有结合形状或者图案的色彩是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法官根据证据作出很多认定。在此过程中,法官的主观因素不可避免,而且起着很大的作用,而上面所做的探讨,则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为主观上的判断确立一定的参照坐标,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有规律可循,有助于外观设计专利司法保护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