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图案、色彩为重点。
我国专利法第2 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该规定,能够体现外观设计的产品既可以是三维产品,也可以是二维产品。
2008 年修改专利法时,在专利法第25 条第1款中,增加了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这表明对于二维产品中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已经从立法上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有鉴于此,本条规定中所称的“平面产品”,应理解为除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之外的其他二维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专利法修改前所授予的平面印刷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