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惯常设计的应用

时间:2015-12-29 13:51来源:未知

  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但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
 

  2008 年专利法第62 条和2009 年司法解释第14 条分别对现有设计抗辩的定义和审查判断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作为现有设计中的一种,为确保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应将惯常设计从保护范围中去除,这与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也是一致的,根据专利法第23 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现有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因而专利权人只能就其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新性贡献申请专利并获得保护,不能把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或者属于他人的创新性贡献的部分纳入其保护范围。
 

  因此,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就意味着其实施行为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将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现有设计产品分别进行对比,来剔除惯常设计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中。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