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透明材料替換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产品内部结构,则内部结构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人为达到侵权目的,故意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透明或者半透明改为不透明,或者相反,将不透明改为透明或者半透明,从而使得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视觉效果差异很大,以规避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对此,《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