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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主体资格问题

时间:2015-12-25 11:29来源:未知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众当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结合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规定,可以肯定请求人不包括专利权人。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了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授权公告后启动的有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请求宣告其专利权部分无效的情形除外)的程序,……。”、“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举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等规定。
 

  由此也可看出,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包括专利权人的。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应该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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