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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5-12-25 11:44来源:未知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一方在抗辩过程中最常用、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就是对涉案专利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方法法应用得当有时可以起到釜底抽薪、反败为胜的效果。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可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3、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5、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程序对于调整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伪专利”对公众利益的侵害。事实上许多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所谓“反诉”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当确有理由认为该专利权不应授予时,可以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可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一方最常采用且最具效力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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