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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5-12-29 10:31来源:未知

  1.审理时间过长

  对于尤其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而引发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由于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法院一般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对于专利无效审理的期限都没有明确规定。
 

  2.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的提交

  根据现行规定,请求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能获得法院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允许,而且所有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提交到复审委。但在实践中,对于被告而言,在短短45天内对原告有可能准备了好几年的侵权诉讼指控做出全面的答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尤其目前逾期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几乎不存在被复审委和专利权人采信和认可的可能,因此对请求人而言,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必须准备一份有针对性的无效宣告请求和寻找适当的证据,不是十分公平的。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否执行的问题。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 44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法院应当在得到专利复审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后,立即恢复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对于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立即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被全部无效的专利权,应当做出终止审理的决定。但是,现行法院的做法是,无论复审委做出何种决定,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会继续中止审理,直到行政诉讼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这无论对原告和被告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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