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中,因涉及专门技术问题而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诉讼当事人要求技术鉴定的,或者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争议的技术问题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的,一般将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有关专利无效理由中涉及需要技术鉴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性条件。大多数无效请求人是以授权的专利不具备“三性”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作为无效理由。因此,争议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往往成为技术鉴定的专门问题。
(二)争议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熊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如果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也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以上述无效理由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的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后,一般都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法院可能委托技术鉴定。
(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申请人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可能成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因此,修改是否属于超范围修改也可能成为无效纠纷行政诉讼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专门问题之一。
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的无效审奄行政决定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是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新规定。目前,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正日益增多。我中心正在努力对此类技术鉴定工作总结积累经验,注意依法客观、科学、公正地作好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