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基于劳动者所从事职业的特点所衍生出的一种义务,所以为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仅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接触需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一般的劳动者,不适用竞业限制。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地域,则有过于限制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嫌疑。但从目前来看,某些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较大,甚至遍及全球,所以具体的限制地域,需要结合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进行限定。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就归为无效。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是应遵循公平原则。至于补偿支付的时间,也可由双方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