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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现状

时间:2017-08-23 17:31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竞争最终表现为技术和知识产权的竞争, 开发商业秘密是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 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近年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逐渐增多, 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如何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是当前企业创新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也是公安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有利于促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开发, 服务企业转型升级,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本文结合近年来广东省公安机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执法实际, 就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进行简要阐述, 以期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有所启发和裨益。

一、广东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 犯罪现状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 商业秘密的争夺越来越激烈, 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日趋增多,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面临着严峻的态势。据统计, 2011 年至2015 年, 广东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190 宗, 立案110 宗, 破案47宗, 抓获162人, 刑拘87人, 逮捕64人, 移送起诉139人, 涉案价值1.9亿元。虽然从表面上来看, 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在整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占比并不高, 但由于受证据规格、立法缺陷、办案成本等因素影响, 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大量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进入刑事程序, 隐案较多, 隐患突出, 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 犯罪特点

    当前广东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 高科技企业易受侵害。由于高科技企业技术项目多且附加值高, 犯罪分子伙同部分不良企业为节省巨额研发费用, 不惜铤而走险非法窃取商业秘密, 以求快速获取市场份额, 导致近年来多家在粤知名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 例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集团公司、广州网易公司、珠海赛纳公司、欧特克软件(中国) 有限公司等企业均曾发生因内部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件, 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破坏了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战略环境。

     2. 犯罪形态多样化。犯罪分子窃取商业秘密后, 为尽快兑现利润, 往往千方百计进行非法使用或对外泄露,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另立门户”,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自己另起炉灶成立公司生产同类型产品对外销售, 如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余某等4人,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 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 取得公司的客户资料以及产品的工装图纸, 并将这些窃取的资料用于其自己开办的“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 进行生产、销售, 给公司造成了5000 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二是“有偿泄露”, 犯罪嫌疑人将窃取的商业秘密以高价泄露给他人非法获利, 如深圳华为公司财务专员耿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公司一些正在运营开展项目的财务数据、经营信息和内部文件, 并将上述资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到另一公司职员王某的电子邮箱里, 从中获利5 万多元人民币。三是“公开倒卖”, 如2014 年2 月, 汕头迪辉模具公司3D 设计组组长冷某利用职务之便, 窃取广东奥飞公司未上市的玩具产品图纸进行倒卖, 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 跨区域犯罪特征明显。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能型犯罪, 动态化、跨区域特征尤为突出,犯罪嫌疑人常常在甲省实施窃取行为(即获取商业秘密) 后到乙省从事实际侵害行为。如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原信息项目工程经理杨某在任职期间通过不法手段窃取该公司研发的关键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 后杨从公司离职, 在新疆乌鲁木齐注册成立新公司, 对外宣称其公司属深圳公司分支公司并以相似品牌复制、生产、销售原公司产品。

     4. 经济较发达地区发案较多。由于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经济活动频繁, 企业间人员流动大, 相互竞争激烈, 因此也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高发地区。据统计, 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惠州、东莞7 市发案数占全省的88.70%以上, 其中仅广州、深圳两市就占全省发案数的60%。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 企业管理者保密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管理者只注重产品质量、市场销售、生产成本等经营环节, 但对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商业秘密却重视不够, 加上部分青年员工缺乏保密观念, 企业内部平时又很少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使得少数人在利益、人情、关系等因素的诱惑下, 自觉不自觉地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如珠海某电气有限公司黄某等5 名员工(年龄均在29 岁至37 岁之间), 利用在公司工作时掌握的产品核心技术, 离职后自己暗中生产、销售与其公司同类的产品, 给其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伤害。

    (二) 企业人才管理措施不规范

    当前, 人才流动带走商业秘密的问题十分突出, 如何防范因人才流动损害企业权益等问题, 已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难点。许多企业的人事部门在引进人才时只注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而没有对申请人的履历、经济状况、应聘目的进行风险评估。没有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合同, 一旦这些人跳槽, 很容易带走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有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容太笼统, 保密标的不明确, 导致员工离职后非法利用、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到位

    公安机关在接报案过程中发现, 不少企业从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或者虽然制订了保护制度, 但多流于形式、保护措施不到位, 从而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特别是未对核心技术人员采取特殊的涉密防护措施, 为这些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是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管、人员调动、学术交流等方面缺乏严格配套保密措施, 存在重大案隐患。如深圳某高科技企业对便携式保密电脑保管不严, 员工黄某趁机借用并暗中拷贝数据, 导致泄密案件发生。

    (四) 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击处理较轻

    根据《刑法》规定, 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操作中, 由于证据规格高、造成损失难以认定等原因, 很多犯罪分子都被轻判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广东省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的杨某侵犯三宝公司商业秘密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承认在年薪30 万元加提成的引诱下, 辞职后运用其原有技术为温州某公司生产云母粉, 给三宝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但最终杨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引诱方则因为“善意取得” (自称对技术来源不知情) 而无从问责。

三、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难点

   (一) 案件专业性强, 证据调取难
 
    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权利人通过秘密方式予以保护的无形资产, 具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点, 加之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性强, 知道其窃取或披露过程的证人很难查找, 因此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相当困难, 办理此类案件取证难早已成为业内普遍的呼声。另外, 由于商业活动的特殊性, 一般都是当事人商业秘密遭泄露后, 公安机关才介入立案调查, 侦查工作存在滞后性, 导致一些证据事后无法取得。

   (二) 概念界定不明确, 案件定性难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护的知识产权, 无法以一个硬性、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存在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构成条件不明确、原则性规定过多、规范不够严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仅凭立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对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作出认定比较困难。现实中缺乏判断和认定商业秘密中的“实用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 和“采取了保密措施” 等的证据规格和标准。

   (三) 认定标准不统一, 损失认定难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定罪门槛高, 经济损失难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因未达到“重大损失” 的刑事追诉标准而无法进入刑事程序, 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一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不明显, 却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且这种不利影响很难用经济损失来衡量; 二是有的侵权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具体损失, 但因数额未达到“五十万元以上” 的立案标准, 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 但经济损失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或较大争议, 因证据问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其他严重后果” 所指的“造成权利人破产”, 在实践中较少见, 而“失去竞争优势、丧失市场” 等严重后果, 则存在取证难或“难以用证据证明” 等事实认定方面的难题, 据此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十分困难。

    (四) 侦查办案成本高, 调查取证难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需要对商业秘密和造成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同时还要辅以大量外围取证工作, 这些工作都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完成,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办案单位往往对此望而却步,尽可能不办理商业秘密案件。如广东省某欠发达地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侦办张×扬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 通过QQ 将客户资料和报价等传给其亲戚, 让其亲戚生产相同产品低价销售给公司的客户, 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各地, 每单交易仅几千元, 调查核实这些证据费用高、工作量大, 给办案单位带来诸多现实困扰。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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