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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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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公告服务者(IPP)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

      IPP以发布者的地位对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认定IPP为全程传播者进而全面否定其法律责任都是不合理的。在于用户文章上载发表之前,IPP无法获悉BBS上面即将发布的文章内容,更无从对文章内容进行审阅或任何编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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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统作品的数字化问题

      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数字形式,被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仍应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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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S和IPP的管制制度

      规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及电子公告信息的发布行为,明确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从而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私法保护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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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著作权认定中游戏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还是影视作品保护的问题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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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戏软件主张视听作品著作权应否支持

       与其他作品一样,<著作权法》也仅仅保护计算机程序的表达形式,不保护相关的思想。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界面,是作为计算机程序的一部分予以保护,还是单独予以保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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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的性质

       计算机软件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具有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它是用计算机能够理解和处理的语言来解决技术上的问题,从而“让计算机来做某些事,具有一种直接的实用功能”。从内容上讲,涉及的是信息技术,而不是文化创作成果。因此对计算机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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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游戏软件的特性

      从技术角度看,计算机游戏软件符合计算机软件的一切技术特性。从应用角度看,游戏软件确有其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们娱乐,其外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变化等来实现。这些随着游戏进程而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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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立案递交所需的资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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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的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提起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时,能够取得的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往往是被控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因此,首先能够进行对比的是二者目标程序的同一性。但目标程序同一性判断只是软件侵权判断的基础,两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并不能直接得出两软件同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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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软件著作权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民事责任的特征包括:①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从而侵害到民事权利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③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行为所造成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