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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公诉”与“自诉”有怎样的区别

时间:2015-12-20 21:11来源:

  (1)公诉。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而对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实行公诉。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公诉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

  (2)自诉。对商业秘密犯罪可以自诉。在自诉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自诉原告,犯罪嫌疑人是被告,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在公诉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向县级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这样可以发现、固定犯罪证据。在自诉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要自己提供被告人犯罪证据,而且被告人是“无罪推定”,因此在证据的发现、固定上,对自诉人非常不利,因而一般不建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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